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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营改增”合同管理应对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28 |  大小:475KB

文档介绍
改征增值税,由于存量资质共享项目不能满足“五流合一”的要求,即使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仍然存在一定的税负增加风险。目前,可采用“总分包合同管理模式”对存量项目的合同管理进行调整,即由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补签分包合同,并开具发票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税链条。此时,应关注如下几点:(1)避免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风险。补签分包合同时应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尽量避免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风险。(2)加强发票管理。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时,实际施9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中标单位进项税抵扣;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时,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建筑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满足差额纳税的票据要求,实现中标单位差额纳税。(二)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营改增后,我们在投标报价、合同谈判、合同履行等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中,都应围绕“五流合一”的理念进行。“营改增”后,除加强业主信息管理外、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外,我们还需采取如下合同管理措施:1.合同计价条款工程造价一般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进行编制,总造价中包含营业税及附加费用。营改增后,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工程造价中包含增值税,此时的计价方式与营业税制下的计价方式基本相同。但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工程造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合同条款中应单独明确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及承担主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根据新的工程计价方式,我们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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