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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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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8监测 8.1布点   8.1.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监测工况要求   8.3.1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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