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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93KB

文档介绍
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s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挥发性有机物(VOCs)pounds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染整油烟heat-settingmachinefume染整(包括热定型、涂层等生产工艺)过程中挥发的硅油、助剂、染料及其分解产物混合而形成的油性物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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