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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6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Р级别Р二级Р三级Р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mg/m3Р1.0Р1.5Р Р* 扣除参考值.Р4.3 其它规定Р4.3.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线,其烟囱(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7中的规定。多个并列烟囱(排气筒)的高度,除符合表7规定外,还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Р表7 新建设备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Р生产设备名称Р回转窑Р立窑Р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Р单机生产能力Рt/dР≤240Р>240-700Р>700-1200Р>1200Р>120-240Р>240Р≤500Р>500-1000Р>1000Р最低允许高度Р30Р45Р60Р80Р30Р35Р20Р25Р30РmР生产设备名称Р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Р最低允许高度Р新建、扩建、改建设备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屋面3米Р通风设备收尘装置应与其主机设备同步运转;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Р新建设备烟道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Р5 监测Р5.1 监测按GB/T16157规定执行,气态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方法标准。Р5.2 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在厂界外20米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米处)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向的监测数据做为参考值。Р5.3 监测工况要求Р5.3.1 对水泥厂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工况应与当时正常运行工况相同。厂方或监测人员都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正常运行工况。Р5.3.2 水泥厂竣工验收监测,应在设备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80%以上时进行。Р6 标准实施Р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Р6.2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水泥厂,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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