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陷阱”,陷入后期解约的被动,主要体现是在一些隐性的排他性条款,例如合同约定“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必须按照某某集团的严格规定,否则视为违约”,此类条款一般都会作为标准条款出现在管理合同中,咋一看,是没有问题,请管理方,按管理方标准,自然是合理的,但是关键是,如果前期对管理方标准了解不够,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该标准耗费巨大,改造而成的仅为“一家”标准,完全没有共性,别家完全不能采用。未来如果变动,耗费巨大,甚至完全无法调整,则在未来假使要解约,则陷入硬件不符合新合作伙伴要求,并且无法改变的尴尬。这类陷阱应尽可能在进行仔细谨慎评估后判断。10、不要轻信所谓的“底线”或者“惯例”:如果业主事先没有做好充分的调研,管理方往往会频繁的用到这是我们的底线,这是行业惯例的字眼,其实往往这些底线并不是底线,这些惯例并不是惯例,只要做好充分调研,心中有数,自然可以取得先机。11、合同谈判后期的“互信”:当在合同谈判后期,谈判进入到一定深度时,这种深度在于我们已经基本选定这个品牌,只是在一些关键条款上僵持不下,我个人觉得,在这个阶段,反而要调整心理,换位思考。因为这类关键条款,往往建立在一定违约概率基础上,既然已经到了深入谈判,则双方的互信是前提,十几年的合作,不可能通过一纸协议就能全部囊括,所以协议的条款一定有两面,单方面的假定对方违约,则可能丧失起码信任,所以在这个阶段,可以做适度让步,或者就有争议的条款(一般在最后阶段都不是关键商务条款)的模糊文字处理,暂时搁置,在后续浅谈与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协议谈判的要点8过程中再本着互信原则深入探讨不失为解决良策。综上,只是个人对选取国际品牌作为管理方的合作协议谈判的前期和过程的一些要点的不成熟分析,具体案例由于地理位置、投资方、项目定位、管理方选择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合同谈判千差万别,还需仔细对待,兰亭会建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仅供做谈判不成熟建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