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Р(市规发[2006]384 号)即自行车 2 辆/户(每车建筑面积 1.5m2),居Р民汽车场库 0.3~1.3 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 0.1 车位/户; Р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 2 辆/户,居民汽车场库 0.2~0.3 车Р位/户,社会停车场库 0.1 车位/户; Р 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 2 辆/户,居民汽车场库 0.1~0.2 车位/Р户,社会停车场库 0.1 车位/户。Р 3Р廉租住房:自行车 2 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Р0.1 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Р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Р 2.2 工业用地Р 2.2.1 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Р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 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Р积率一般为 0.8~2.0。Р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 1.5~3.5,中心城外Р一般为 1.0~2.5。Р 2.2.2 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的Р建筑密度一般为:多层厂房不低于 40%,单层厂房不低于 50%。位于市Р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 50%,位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Р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 55%。Р 2.2.3 应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Р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 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Р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 15%。Р 2.2.4 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在工业(开发)区生Р活服务配套区集中建设。单个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Р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 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Р面积的 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Р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