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1]。本文是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研究索赔问题,因此本文所阐述的建筑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工期、财产或者资金等方面的行为。半个世纪以前,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对建筑施工索赔进行了研究。经过半个世纪的经验积累,已经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索赔理论体系和索赔处理方法。以目前国际上合同条件的通用范本为例,比较常见的有: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编制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编制的 ICE 合同条件、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编制的 JCT 合同条件;世界银行发布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美国建筑师协会制定的 AIA 合同条件、美国承包商总会编制的 AGC 合同条件[2]。这些合同文本为施工索赔提供了比较完善的环境,让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基于同一个建设施工条件形成了共同的认识。这些合同条件为施工索赔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强力支撑着施工索赔管理学科的发展。然而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 施工索赔的概念长期以来一直未被重视,对于施工索赔的研究工作也比较滞后。20世纪 80年代云南鲁布革发电站建设工程第一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对部分建设活动采用了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这才标志着施工索赔概念首次进入中国。这次国际性参与的建设活动,给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冲击的核心就是国内对建筑施工索赔的首次认识[3]。关于施工索赔的重要性,在国际工程承包界一直流传着“投标靠报价,盈利靠索赔”的口头禅,德国最大的项目管理公司( IPM 公司)哈曼博士谈到索赔管理经验时提到, 通过有效的索赔管理能使工程利润增加 10% 一20% [4]。现代工程管理过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