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技术文件;(4)施工图纸;(5)施工日志;(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预算书);(8)所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书(材料购销、设备租赁、劳务合同及领取补偿费登记表等);(9)我司有关的财务报表;(10)投标书及其附件;(11)中标通知书;(12)开工通知书共同组成。对证据的说明:1、对作为本索赔书证据使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投标文书确定的标准执行,本索赔书证据中没有提供相应标准文本;2、施工图以贵司提供的施工图为准作为计算工程量标准;3、涉及财务问题方面的证据,鉴于财务保密规定,只提供综合报表,不提供列支明细;4、由于签署劳务合同的民工多达60多人,解除合同的民工为56人,无法提供全部合同文本,仅提供文本之一作为证据,其余文本保存在公司,可以查阅;五、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司按照贵局的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服从贵局工程的要求;但因施工内容和期限的延长而导致的损失属于贵司责任范畴,且我司在计算索赔时,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仅计算了我司因此而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尚没有将(1)信誉损失;(2)为了本工程而放弃其他工程的利润损失;(3)为了减少索赔事件影响造成其他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入索赔范畴,我司认为计算是实事求是的,本着既不夸大,也不添项,更不虚构的索赔态度向贵司提出本索赔内容,我司的态度是诚恳的,数据是客观的,要求是合理的,希望贵司在接本报告书后,立即着手研究解决。我司为了明确责任,减少我司在施工中的损失,也为了顺利完成尚没有完成的施工内容,保护双方共同利益,我司在原工程索赔意向书的基础上,报送本索赔书,望贵司予以审查并尽快书面答复或组织面谈。此 致 报告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