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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讲义》.pdf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4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手段),特定法律行为方式,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应从法律角度评价)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心素) ?(1)行为意思(意志):需要,动机,目的, ?(2)行为认知:事实错误,法律错误, ?3.法律行为的确认 10 ?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三、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代理行为?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3.根据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1)积极性行为,消极行为, ?(2)主行为,从行为, ?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1)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第七章法律关系本章历年出现的代表性考题: 凡是物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03民商卷法理辨析) 本章内容相对于试题来讲不太重要,但应理解. ?一、法律关系的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意志性和客观性),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项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承担者, ?(2)种类, ?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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