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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深圳大学法学研究生初试行政法考试大纲(第五版).doc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发生拘束力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又是作为其他行为的一种规则,必须得到遵守。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为,是对有关行为的一种强制规范。如果有关行为违反了这种规则,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拘束力与确定力是不同的。确定力所保护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得任意改变,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Р(四)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是潜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法律效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内容都具有实现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Р三、行政行为的类型与模式Р※明确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和行政行为模式的划分。它们各自的法律特性。Р行政行为的分类: P153Р 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Р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行为等。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但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Р 2、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Р单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行行政权所作的行为。Р双方行政主体是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Р 3、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Р(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P197 (和第三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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