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中最富特色的一种制度。㈣伯里克利改革事件:公元前443年至公元前429年,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公民大会上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制。综上所述,以上四次立法改革大致代表了雅典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开创、建立、发展和完善四个阶段,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史沿着不断剥削、剥夺氏族贵族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地位与作用的途径进行的,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峰。雅典民主制特点: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监督制度完善且发达。民事立法㈠所有权和债㈡婚姻家庭和继承刑法司法制度雅典的司法主要由民政长官、阿留帕格斯﹙主要审理故意杀人、投毒及纵火案件﹚和埃非特法院﹙由51人组成,又称“五十一人委员会”,审理过失杀人、教唆杀人、致人残废及杀死异邦人案件﹚所主持。此外,还有一种专管外来侨民事务的法院。遇有特殊的、政治意义特别重大的案件须召集由6001人所组成的“大审判团”即民众大法庭进行审判,一般刑事案件只召集由1501人、1001人或501人分别组成的审判团来审理。民事案件由201人组成的审判团处理。在诉讼方面,雅典分“私诉”﹙控诉由原告为了保护自己民事权利而提出﹚和“公诉”﹙控诉为惩罚被告而提出﹚两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无严格区分。第十章:美国法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及发展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美国法的起源﹙殖民地时期﹚美国法的发端,在北美的殖民统治时期,由于欧洲各国的激烈竞争,曾出现过短暂的法的多元化格局,英国对北美殖民统治的确立使得英国普通法被带到北美并在北美殖民地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