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的原材料,同时罚款 100 元。第七十六条营房、营具维修人员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 服务态度不好, 维修质量差,造成单位或用户投诉者,每次罚款 50 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第七十七条员工私自利用木器加工厂生产工具及机械设备私自外出干活, 每次罚款 100 元,并收回所加工的产品,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负责,同时予以辞退。第七十八条在正常生产工作中, 私自用木器加工厂原材料加工产品, 谋取个人利益者,经查实,除加倍赔偿原材料费用外,同时罚款 100 元,并立即辞退。第七十九条私自把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外单位, 向外单位索取回扣或介绍费, 或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客户, 和别人共同索取回扣, 或以本单位名义, 个人在外面开小公司承接业务,经查实,扣发工资、奖金,罚款 300 元,予以开除。第八十条在工作和生活中,无故吵闹打架者,引发事故,当事人除负责医疗费外, 双方各罚款 100 元。影响较坏者,予以辞退。第八十一条偷窃他人财物及生产工具者, 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十二条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 参与赌博者, 每次罚款 200 元, 并辞退, 或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十三条所有员工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 或在本人宿舍做饭、烧电炉, 每次罚款 50 元。第八十四条保安员当班时衣冠不整齐,动作不规范者,每次罚款 20 元。超出 5次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补贴。第八十五条保安员值班时睡觉,不按时交接班的,扣发当月岗位补贴 50 元,并予以开除。第八十六条保安员当班时,会客、擅离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 50 元。当月超出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补贴 100 元。第八十七条保安员在当班时,对出厂物品不执行检查登记或未办理物品放行手续, 给予放行,每次罚款 50 元,并辞退。第八十八条所有员工不遵守厂纪厂规者, 在工作岗位上出勤不出力者, 影响他人工作者,每次罚款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