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6 (1)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 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 (4) 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 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6) 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 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 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 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 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 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 违反评定中心的其他规定。 6.2.4 检查人员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6.2.5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对于工厂现场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组按附件 3的要求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 6.2. 6特殊情况处理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 3 型式试验 6. 3.1 型式试验合同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3 .2 样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