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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Р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Р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见图 16) Р Рc) 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Р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见图 17)(见Р图 18) Р Рd) 对于有柱廊或的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Р骑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Р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 3mР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Р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见图 19) Р Рe) 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宜Р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Р山墙面(扣除窗户)的 20%。(见图 20) Р Рf) 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当Р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Р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见图 21) Р Рg) 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Р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见图 22) Р Рh) 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Р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Р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Р Р5.1.2 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得大于 0.1m,若Р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 0.25m;若箱体部Р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Р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 1.25m。户外Р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Р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见图 23) Р Р5.1.3 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Р(logo),面积不大于 0.4 m 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Р不大于 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 2.5m,支架出Р挑的距离不得大于 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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