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相当成熟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基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学者们开始介绍西方的税收筹划理论,到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研究也相对深入。1.2.1国外相关研究综述1935年,英国一位叫汤姆林的议员提出以下的宣言:任何纳税人都可以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各项事业,他们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选择少缴税,从而保证他们自己的利益,作为法律而言,是不能够强迫他们缴纳较多税额的。这一宣言迅速被西方各国所采用,由此成为各国的审判原则,这一观点也显然得到了各国法律的认可,税务筹划从此奠定了称为判例的基础,在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涉税判例中,该案例会被经常引用。1947年,美国的一名法官汉德也有著名的判词:“每个纳税人都可以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是不可以遭受指责的。任何人都没有必要在税法的规定之外来承担税收”。1959年,欧洲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税务代理组织,这些组织由众多税务专家组成,开展以税务咨询为中心的税务服务,一时间,税收筹划快速风靡整个欧美,以税收筹划为中心的研究也由此开始深化,众多关于税收筹划各个领域的相关研究不断涌现,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文章与书刊,呈现出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局面。谈起税收筹划,不得不谈的一本著作便是美国的迈克尔·R·戴尔蒙德和朱丽叶·L·威廉姆斯合著的《美国公司运作模式与税务筹划》一书,该书以如何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务优势与生产经营优势为出发点,涉及到一个公司的组建、公司制度章程的确定、公司资本结构的确定等等方面,这本书是税收筹划最为经典的著作,堪称基石。除《美国公司运作模式与税务筹划》这本著作外,EC.索尔斯从信托业的角度来研究税收筹划的应用,出版《信托与税收筹划》一书,该书主要针对方法与技巧进行研究,这是各国信托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模板,同时也为其他行业开始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