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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规验办(2008)9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7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政府委派有关部门)Р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包括工程有关投资方等,由Р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Р成员单位名单后,水电总院负责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Р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Р 第二十三条水电总院负责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Р项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Р位及项目法人意见后,提交验收委员会通过验收工作大纲Р(大纲编写内容见附件 2),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Р水电总院负责将验收工作大纲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和项目Р法人,各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Р 第二十四条根据验收工作大纲、项目法人提交的竣工Р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验收委员Р会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及有Р -7-Р关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Р (一)现场检查; Р (二)听取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 Р (三)听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主要结论的汇报; Р (四)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书面Р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Р (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Р (六)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见Р附件 3)。Р 第二十五条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正本Р一式 8 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发Р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并分送验收委员会副Р主任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Р委员单位。Р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负责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Р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Р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在竣工决Р算专项验收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有关资料(含电子版光Р盘)2 份交水电总院存档。Р Р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Р 第二十七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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