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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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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程中如发生争议, 由验收委员会主- 9- 任委员协调、裁决, 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 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 应由验收委员会报水电总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决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 一经发现, 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程序,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 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第二十九条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 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审计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十条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 验收委员会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三十一条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 10- 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 应当追究责任的, 验收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三十二条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 验收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水电总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单独成册) 附件 2: ××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 格式) 附件 3: ××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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