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认可委; 8)不得从事有损认可委声誉的活动; 实验室管理及主要负责人职责和运行中的技术难点 王承忠编著109)正确使用认可标志; 10)按规定交费。(3)认可委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有如下的规定(摘录): 1)获得认可的机构有权在认可委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认可委鼓励已认可的机构正确使用认可标志。 2)认可标志在认可有效期内可用在认可范围内的报告/证书和专用宣传品上。 3)当使用认可标志时,必须与本机构获认可的证书号一起使用。证书号置于认可标志的正下方,且只能按照附件的式样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不得将其变形使用。认可标志的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4)在报告/证书上使用认可标志时,应在该报告/证书首页的左上角印制。在加盖认可标志的报告/证书中如包含认可范围以外的项目或分包项目,则应加以明显标注或说明。 5)加盖认可标志的证书或报告必须由认可委员会批准的授权签字人签发。 6)认可机构在宣传其认可资格时,有义务向客户说明其已被认可的业务范围。 7)认可标志或认可说明不得附在产品上和包装上。不得利用认可暗示产品被认可机构批准。 8)未获得认可的任何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志。 9)认可机构在其暂停认可期间或撤消、注销认可以后,或者得到认可委员会要求停止使用认可标志的通知时,不得出具带有认可标志的报告或证书。 10)机构向客户表明其认可能力时,认可证书与认可附件必须同时使用。 11)认可机构被暂停或撤消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停止在报告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志,或采用其他方式显示其认可资格。 12)认可委员会将在监督、复评或投诉调查过程中对已认可机构认可标志和认可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已认可机构有误、滥用认可标志或有误导性宣传认可状态的行为,认可委员会将对其采取警告、暂停或撤消认可资格等处理措施,直至提起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