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们的实然理解和实际把握目前尚普遍处在一种很“不确定”的状态。公共利益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易生歧义,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各级各类的地方政府和官员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求集团及个人利益或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经常出现,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第四,从我国现实发展来看,公共利益在法律中乃至对于国家公共管理意义重大。“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已成为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基准——调整各种利益,均衡各种需求,解决各种纠纷,创设各种机制,制定各种规范,都离不开这一基本价值基准。⑦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为其确立基本标准,避免在实践中产生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依据正确的标准解读公共利益,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二、对公共利益相关定义的解读(一)国外学者对公共利益的学说概述对公共利益概念的阐述,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那时的国家理论,己对公共利益有所阐述。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柏拉图认为,国家的建立源于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由于个人不能独立生存,总是对别人有所求,有所依赖,所以需要合群而组织团体,成立国家,以便互相帮助,国家是为“彼此之利益"而产生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一卷第一章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国家的目的,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最高、最广泛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90页。圆杨建顺:《公共利益辨析与行政法政策学》,《浙江学刊》2005年第l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