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法律背景根据区域性环境治理的需求,江苏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2008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2009年实施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制推行;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生产、收集、利用和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利用责任保险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做出了规定。开办意义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一旦事故发生,将引起群体性事件,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有效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政府受害者企业开办意义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快速恢复生产;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起到收集信息传递信息的作用;为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依据;职能部门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引入保险的好处目录二、案例一、法律背景三、条款介绍案例一盐城自来水污染事件——2009年2月,暴雨引发排污沟污水外流,使盐城城西水源遭酚类化合物污染,污染处附近水面上泛着雾气,且空气中漂浮着明显的农药味。事故造成两家自来水厂关闭,数十万盐城市民饮水受到影响;部分学校提前放假,食堂停止提供饮食;一些浴室、餐馆被迫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