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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要承担一定的自留风险。同样可以降低被保险人虚假报案、恶意索赔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费率浮动机制的实施。根据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制定费率的重要依据。根据投保企业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事故严重程度来调整费率中的风险因子,发生污染事故越多越严重费率越高。对于逆选择,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要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于风险过高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拒保,或者提高费率。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根据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环境侵权状态具有持续性、广泛性、反复性和累积性的特点——使得环境侵权受害人在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的材料搜集上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环境侵权的加害方一般是经济和社会地位实力雄厚的企业,受害方则多为社会力量薄弱的个人,双方在实力地位上就具有不平等性,这使得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济和损失填补,环境侵权在国际上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也实施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环境侵权的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下,对于企业,只要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管企业有无过错,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代替企业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第四,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权。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和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既能使得侵权责任的受害方及时得到补偿,同时使得侵权责任的加害方承担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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