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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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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34论商标的滑稽模仿1引言商标是商品社会现代化发展的产物,商标的发展突破了最初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具备了自身的独立表达性和社会文化象征。这种功能的演变,使商标,特别是具有强烈表达意义的驰名商标成为了滑稽模仿这一艺术手法的利用对象,形成了独特的商标滑稽模仿现象。对于这种新出现的现象,除了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以下简称TDRA)将其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以外,其他各国商标立法未给予明确的回答。这主要由于商标滑稽模仿自身的复杂性和类型的多样性。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我国创造了一大批有着良好商誉的商标,这些商标逐渐被大众熟悉和认知,形成了各自特有的文化和象征意义。此类商标的滑稽模仿正越来越多出现在戏曲、影视作品、各类文学创作中。但我国对这类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商标保护制度没有做出任何立法规定。商标滑稽模仿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它是否会对商标自身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法律该给予怎样的评价,哪些类型的滑稽模仿可以纳入商标法的合理使用框架之下,哪些构成了对商标的淡化是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针对商标滑稽模仿制度的缺失,为保护我国优秀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自身优势,同时赋予社会公众对商标进行正当使用的合理空间,完善商标法,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商标滑稽模仿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的商标立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全面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为商标的合理使用提供保护的平台,从而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促进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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