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枪数量) 、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拟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市州商务局负责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 2004 年第 90 号公告)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形成核实报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情况报商务部备案。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商务局实地核查。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州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自收到市州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批复,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市州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