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后,犯罪过程并未停止,更不是一种结局,而是继续在向Р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刑法理一种既定的更危险的方向发展。危险犯的既遂形态是基于Р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否认该种情形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行为的性质,以犯罪结果发生的紧迫性和严重危害性为前Р可能性。笔者主张,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可以成立犯提,而“假定”为犯罪既遂形态。一旦行为人通过积极行为Р罪中止。下文结合典型案例,就该问题略作分析。使假定前提不复存在,这种虚拟的犯罪既遂状态就消除。Р 例案二: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石头搬到铁轨上, 可见,将这种积极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完全符合犯Р在回家的路上顿生后悔之念,于是在火车到来之前将大石罪未完成形态理论的。本案中,将实害犯视为危险犯的Р头搬走。本案中甲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加重结果,似有不妥。危险犯“假定”既遂后,与实害犯的分Р 本案中甲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涉及我国刑法理野点是犯罪实害结果的发生,在犯罪结果未发生之前,都不Р论界对危险犯的不同认识以及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要件。能作为实害犯给予刑法评价,而应属于危险犯的评价范畴。Р对此,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若因未发生实害结果而将犯罪行为认定为危险犯,又将行Р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中止,即主张为人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认定为实害犯中的犯罪中止Р危险犯危险状态出现后,仍可以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主行为,则违反刑法中“禁止双重评价”的基本原则。并且,在Р要理由是:该行为符合中止犯的实质要件。本案中,行犯罪结果未发生的情况下,危险犯能否一定转化为实害犯,Р为人主动搬走大石头,在客观上消除了已有的危险状态,防也不无疑问。可见,将犯罪人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Р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无论从一般预防,还是从特殊预防为,依实害犯的中止犯处理的观点,实不足取。Р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都符合立法本意。认定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