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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名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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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费。Р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Р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Р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Р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Р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Р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Р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Р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Р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Р或挪用。Р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Р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Р员代表大会审议。Р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Р15 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Р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Р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Р报民政部审查同意。Р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Р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Р清算以外的活动。Р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 第八章附则Р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2012 年 3 月第 3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Р决通过。Р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Р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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