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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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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资格说Р资格说,认为权利等同于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据此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他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就此说者,有学者谓之“用“资格”来定义或解说“权利”,有循环定义之嫌”,不无道理。Р主张说Р主张说,认为权利乃具有正当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权利人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主张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行为的法律效果。该说之缺憾在于,只见权利的表征,未见其本质。权利说固然能够凸显权利人的主观意志,却不能解释为何他人应该服从此一主张,法律何以保障此一主张。Р法力说Р法力说,认为权利是由国家强力所保障的、为人们利益而从事某种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该说以“能力”来界定权利亦属不当。实际上拥有法律权利者并不一定拥有行使权利、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例如,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某种行为,而仍享有该项权利。无行为能力人权利的实现,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行权利,而此时权利之享有人,仍属无行为能力人,非其法定代理人也。Р自由说Р自由说,认为权利使权利人具有意志自由以及行为自由。权利人在根据权利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时,不受法律强迫或他人强迫;当权利人根据权利作一定行为时,受到法律保护。自由说从规范的意义来界定权利,意义不同寻常。然如上所述,法律之价值并不限于自由,且自由也不等同于权利。Р利益说Р利益说,认为权利乃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对于权利主体而言,权利是一种利益,相比之下,义务则是一种负担。但在实际生活中,权利并不必然有着利益,权利人享有权利并不一定享有实际利益。例如,父母对子女享有抚养之权利,然父母殚精竭虑以践行权利,并不一定享有利益,甚至根本无利益可言。惟其如此,以利益说探究权利之概念,大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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