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 Р d)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 Р e) 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Р f) 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Р 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Р g)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Р h)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Р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Р i)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总阀门。 Р9.3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其他重点部位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Р a) 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Р 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Р b) 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应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Р c) 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客房内应设置醒目、Р 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采用阻燃制品; Р d) 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Р 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 XF 1131 对顶距、灯距、墙距、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