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实后,也能够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修改为“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暂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实后,也能够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Р 依据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应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Р 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加好地行使选举权,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Р 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要求中的“选举委员会能够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复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依据选民的要求,应该经过召开见面会或其它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复选民的问题”。Р 外出选民可书面委托她人投票РРР 选举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委托投票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需深入加强监管,真正做到公开透明。Р 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同时第四款修改为:“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与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能够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它选民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能够在选举日以前公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Р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地代表Р 实践中部分人担任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这不但违反了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也不利于人大代表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Р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选举实施细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要求:“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只能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Р 另外,选举实施细则对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撤职案的表决方法、接收代表辞职的程序、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等要求作了深入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