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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之一的,其业主代表身份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资格者;(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者;(三)未事先请假无故缺席代表会议连续3次以上者,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该代表所代表的业主小组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代表;(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者;(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者;(六)拒不履行业主的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者;(七)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私下交易或侵害其他业主合法利益者;(八)本楼1/2以上业主提出换人申请者(九)以书面形式向业委会提出辞呈,并被接受者。四、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行使业主的权利,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规约和业主组织与议事规则;(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方式和内容,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决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筹集方式,并监督使用;(七)制定、修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 (八)制定、修改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一)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决定本物业区域内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五、业主代表产生办法本物业区域内由各楼栋自然成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按区域划分为两个业主小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各业主小组会议,由各业主小组选举产生各小组的代表,业主代表的产生由小组业主超过1/2以上同时所占有专用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明发一期业主委员会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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