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21年法院依法强制拆除程序最高法院案例:强制拆除不妥损坏建筑材料的应予赔偿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审理由和请求:Р  张文胜申请再审称:1、姚家村村民在承包地上自建彩钢房是于洪区政府违法收储集体土地,违法拆迁造成的,依法应予赔偿。2、一、二审判决以拆除时彩钢房闲置,否定其农业设施性质错误。彩钢房既可作看护房,也可作种植大棚,还可用于动迁过渡期存放农具、粮食和杂物。3、于洪区政府处理彩钢房程序违法,加大了损失,应予赔偿。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行终字第00136号行政赔偿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并判决于洪区政府赔偿张文胜被违法强制拆除72平方米彩钢房所造成的损失38820元。Р  被申请人辩称:Р  于洪区政府答辩称:1、建设彩钢房和土地征收没相关联性。2、生效判决认定拆除彩钢房行为违法的理由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并未否认张文胜私自建设的违法性。张文胜建设彩钢房违法,没有正当权益可保护,不应得到赔偿。请求驳回张文胜的再审申请。Р  再审裁判理由和结果Р  本院经审查认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正当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法必需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法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法不妥,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正当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赔偿。本案中,于洪区政府组织人员使用铲车等大型机械,强行将当事人建设的彩钢房拍倒,可能造成当事人彩钢房建筑材料正当权益的损失。一、二审判决以彩钢房系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含有正当权益可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键事实不清。张文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要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要求,裁定以下:РРР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Р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实施。Р  合议庭组员郭修江汪国献苏戈Р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9日Р  申明: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