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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应对此明显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合法拆除行为造成违章建筑内其他合法财产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补偿责任。Р从社会效果观之,不少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要求行政赔偿,实际上本身并未期待能得到多少赔偿,只是为了争一口气。若法院判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Р建筑材料作适当补偿,哪怕仅是象征性的补偿。一则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功效,使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更加注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二则确认违法又判决补偿,最大程度的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缓和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紧张对抗气氛,减少其不断申诉上访的可能性,同时也警示行政相对人今后再建造建筑物要及时去进行审批,否则在行政机关合法拆除时将不会得到任何补偿。Р四、补偿的标准和数额应适当Р在厘清应否补偿的前提之后,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补偿的标准应当如何把握,补偿多少才算做到适当?笔者认为,既然是适当补偿,这本应属于行政权自由裁量的范围,不宜过多干涉,但是补偿的标准和数额也不能过低,应该设置一定下限,否则将会失去设定“补偿”的功效。鉴于目前法律对此类问题并无明确的相应标准可供遵循,笔者认为从“适当”的角度理解,补偿数额一般不应低于建筑材料价值的20%,建筑材料的价值可以根据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票据来确定,如无相关票据或已经遗失,双方可先于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评估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Р行文至此,告一段落。纵观本文,或许有人认为本文观点太过理想化,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但正如中国行政诉讼之进程,从无到有,从一枝独秀到百家争鸣,笔者始终认为就目前中国法治发展之现状而言,欲达行政法治规范、发达之程度,必先从严格控权之角度做起,唯有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权力行使的每一环节和程序,方能最大程度做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之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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