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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Р(一)未按本规定进行风险公示的;Р(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的。Р第三十条  【设置警示标识责任】企业在有较大以上风险场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有较大以上风险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一条  【风险报告责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РР(一)未按本规定进行风险报告的;Р(二)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Р(三)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包办代办的。Р第三十二条  【瞒报责任】企业对较大以上风险瞒报的或风险报告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风险报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Р第七章 附 则Р    第三十四条  【范围解释】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化工、医药、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生产企业以及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Р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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