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协会健全收费管理网络及责任制度,派专职人员管理,所有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及时变更收费公示栏。Р第七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主要是个人、单位缴纳的年度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服务项目的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Р第三章 支出管理Р第八条 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有利于协会事业的发展,合理安排支出。Р 第九条 协会支出主要包括:Р1、协会专职聘用的临时、借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Р 2、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Р 3、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办事处活动经费、慰问入会会员、表彰入会会员和奖励见义勇为、提供重要信息的人员等费用;Р 4、协会邀请国内专家、教授等人员讲课等费用;Р 5、协会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服务、学习考察、举办有关交通安全宣传展览活动等支出;Р 6、其他合理支出。Р 第十条 协会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扬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Р Р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Р 第十一条 协会的财产、物资属于协会的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Р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取得会计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会计、出纳分设,账、钱、物分人管理。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Р 第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委托合法的会(审)计师事务所或者市公安局审计处进行审计。Р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