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不得为直系亲属。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情况;(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依章程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合作社负责监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五、本制度从2019年4月19日起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由理事会全权负责,财务预算和主要开支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方可实施。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账。合作社的财务活动每半年公开一次,年终必须进行决算,并将决算情况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报告。合作社会计必须具备专业会计资格,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不合理开支票据予以拒绝,合作社资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正常审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展解散清算。合作社要建立社员帐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十、本制度从2019年4月1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