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人会议另行确定。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第一节合伙人会议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61.1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61.2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61.3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61.4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61.5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61.6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61.7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61.8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61.9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61.10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61.11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61.12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61.13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61.14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61.15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61.16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61.17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61.18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61.19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