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办理工作交接。在确保这一前提的条件下,在设计工作交接相关制度的时候,用人单位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工作交接的时间和内容: 一般为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的30天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即将终止的30天内进行,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者的工作交接应当尽量在劳动关系结束前做完,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此外,应当规定好具体交接事项,做《交接明细单》,同时明确交接负责人,确保本人签字,这样既方便操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也容易举证。 2.工作交接要谨慎不能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挂钩: 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交接完毕之日支付,如果劳动者不做工作交接就无法拿到工资。然而这样的操作也存在风险。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办完工作交接即时支付。但是劳动者的原本的劳动报酬如果因为工作交接没有完成而迟迟不予支付,到时造成的后果就是“拖欠工资”,面临的是50%到100%的赔偿金。 3.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的义务: 用人单位需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否则将被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工作交接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奖惩制度是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强有力运行的保障。用人单位只要将“劳动者拒不配合进行工作交接”归入严重违纪的行为中,只要一发生拒不交接的情况,就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首先,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肯定是不愿少了经济补偿金的;其次,对于自动提出离职的劳动者,作为被公司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以后的再就业会造成一定影响。同时,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再次明确:若因劳动者不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猜你感兴趣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