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擅自离校、失联处理规定为及时、妥善处理在校生擅自离校和无故出走的情况,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一、学生失联的认定学生擅自离校24小时以上(24小时),且下落不明,可被认定为失联,出走时间应从该生离开学校后音讯消失算起。二、学生失联后的措施1.辅导员要查证信息来源,登记该生出走的时候地点、外出穿着服装、个人及家长联系方式等,立即向(院)系学生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院保卫处报告。2.辅导员迅速全面了解该学生学习、生活、家庭、交友、心理等情况,以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3.辅导员在第一时间到学生宿舍等场所,寻找相关线索,组织其同学和相关人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寻找。4.辅导员通报学生家长,并向学生处提交书面详细报告,报告要说明学生具体出走时间、原因分析、采取措施等。三、失联学生的相关处理1.若学生已找回,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或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给予处理。2.若学生出走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已经毕业的,不在发放毕业证。3.若学生出走连续两周以上,各(院)系要形成出走学生完整处理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应包括学生处理详细记录、采取措施、相关备忘录等内容。四、学生失联的相关责任1.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出走,责任及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2.学生出走3日,辅导员未采取措施的,给予辅导员通报批评。3.学生出走7日及以上,辅导员未采取措施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情况严重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五、学生擅自离校的教育1.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2.引导教育学生明白擅自离校是对自身安全和班级不负责任的做法,尊重老师和同学;3.各(院)系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的学生给予关注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