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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约定执行。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并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收取场地占用费,所得收入扣除停车服务费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十一、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十二、被评为国家、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幅度上浮;被评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幅度上浮。十三、对低保对象的物业服务费按相应级别小区收费标准基准价的70%收取。十四、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证》,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十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监管。违反本通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十六、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十八、本通知试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十九、本通知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附件一: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二: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请到蜂巢物业论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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