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应当为:12 到 15 人之间)。《〈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 1 至 2 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不足筹备组拟定人数的,由筹备组在业主中推荐或筹备组决定减少业主委员会人数。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超过筹备组拟定人数的,筹备组可以组织互选或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通过抽签确定排名顺序。17、【推选业委会候选人】 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人数及选举方案后,应向全体业主公示《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含候补委员)的公告》以及推荐表、承诺书、简历等文件。18、【业委会候选人报名要求】自荐或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供筹备组审核:(一)自荐表或推荐表(含 10 名推荐人的权属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二)权属证明(产权登记中心房产信息查询单原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三)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四)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候选人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五)承诺书。19、【核查业委会候选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筹备组应当就候选人是否符合下列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具体主要核实是否履行承诺书内容。20、【公示业候选人名单及异议处理】 筹备组在候选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关于首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