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附则:一、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