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司法鉴定人会议审议。Р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Р第二十八条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账,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Р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Р(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Р(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Р(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Р(四)缴纳规费;Р(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Р第三十条本机构的各项收支,应有使用合法的凭据,支出须经主任批准后报销。Р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本机构的持续发展:Р(一)×%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Р(二)×%的风险基金;Р(三)×%的教育培训基金;Р(四)×%的发展基金。Р第三十二条本机构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Р第三十三条本机构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对非法摊派应予拒绝。Р本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Р第五章注销与清算Р第三十四条本机构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注销:Р(一)资不抵债,无条件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Р(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Р(三)过半数执业司法鉴定人自愿解散的;Р(四)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Р(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Р第三十五条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Р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Р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