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Р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Р(一)建设期: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5、6、7、8、9、10、11、13、14、15、16、17、18、19、20项;Р(二)营运期: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6、7、8、9、10、11、12、13、14、15、16、17、18项。Р本章程第十八条所列的其它事项为普通事项。Р股东会会议的记录Р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股东意见等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Р股东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签署。Р董事会Р董事会的成立与组成Р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含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其中,控股方委派或推荐三名(其中含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参股方委派或推荐二名。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由股东会确定,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控股方提名;设副董事长一名,由参股方提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改选期间,新董事到任前,原董事应继续留任履职。Р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由原推荐股东书面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对候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业操守进行必要的审查,向股东会作出是否同意其任职的建议报告。Р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作出任何决议,应遵循依法平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董事会分建设期和营运期两个阶段分别组建和行使职权。Р(一) 建设期,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Р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Р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Р3.制订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任务指标并提交股东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