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原则1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13.不得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三)宗教事务条例的其他内容1.宗教团体(1)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2)宗教团体的职能①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②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③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④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⑤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2.宗教院校3.宗教活动场所(1).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2).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5.宗教活动(1)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3)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4)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5)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6)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五).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七.小结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