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规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的行为;增加对利用宗教宣扬极端主义、破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处罚;增加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诈骗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Р加强对宗教财务的监督管理Р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资产审计、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管理。同时,按照宪法和税法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都有依法纳税义务,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Р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Р为从源头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宗教界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Р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Р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加大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管力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增加规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有关条款。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