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9、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910、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13、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14、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15、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16、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17、宗教团体有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职责;()18、宗教团体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职责;()19、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20、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21、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