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4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却包括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笔者建议,对于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通过于个人签订服务期超过183天的民事劳务合同将有关费用转化为人员人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企业只能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八、其他费用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企[2007]194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笔者分析,由于其他费用的性质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企业在进行高新认定时,依然可以将国科发火〔2008〕362号没有明确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列入其他费用,但是认定中一般只承认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同样的道理,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也可以纳入本项目管理。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这些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同样适用。----------THEEND,THEREISNOTXTFOLLOW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