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和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得,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的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工作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劳动法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