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评价结果。电子病历系统的整体应用水平按照?9个等级(0-8级)进行评价,各个等级与“三、评价分级”中的要求相对应。当医疗机构的局部评价结果同时满足“电子病历系统整体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基本要求”所列表中对应某个级别的总分、基本项目、选择项目的要求时,才可以评价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整体达到这个等级,具体定义如下:1)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评价总分即局部评价时各个项目评分的总和,是反映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整体应用情况的量化指标。评价总分不应低于该级别要求的最低总分标准。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要评价为第3级水平,则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不得小于85分。2)基本项目完成情况。基本项目是电子病历系统中的关键功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分标准”中列出的各个级别的基本项是医疗机构整体达到该级别所必须实现的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必须达到80%以上,数据质量指数在0.5以上。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达到第3级,则电子病历系统中列为第3等级的14个基本项目必须达到或超过第3级的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评分均必须超过3×0.8×0.5=1.2分。3)选择项目完成情况。考察选择项的目的是保证医疗机构中局部达标的项目数(基本项+选择项)整体上不低于全部项目的?2/3。选择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不应低于?50%,数据质量指数在?0.5以上。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达到第?3级,则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在第?3等级?25个选择项目中,至少有?12个选择项目达到或超过?3级,且这?12个选择项目评分均必须超过?3×0.50.5=0.75分。五、评价标准具体内容附后。本标准所规定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的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主要评估医疗信息处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方面(如运营信息管理、患者服务信息管理、教学科研信息管理等)的应用水平评价方法不包含在本标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