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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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