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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国家税务局基建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从接受审计任务之日起,10日内对委托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结束后,7日内将审计结论送达委托主管部门; Р 5、主管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对审计报告有关内容予以批复。审计检查出的问题,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Р 1、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换算和费用率的计取是否正确合理; Р 2、材料、设备的定购、取价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Р 3、奖惩、索赔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Р 4、决算是否超过预算及增减变化原因; Р 5、工程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合法有效; Р 6、建设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审批立项,招、投标是否真实合法; Р 7、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审计处理意见。Р 第二十七条  审计收费标准Р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级国税机关与审计中介机构商议。Р2、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其他审计事项的,其收费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审计单位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具体商定。Р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审计与审计单位的关系,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基建审计质量。  Р 第七章  监督处理Р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审批的原则、建设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责令停工、扣拨经费(住宅楼超标的,超标部分全额由个人负担)、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Р 1、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动工的; Р 2、未经批准,擅自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的; Р 3、虚列建设面积或投资额的; Р 4、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管理、财务管理和竣工审计的;   Р 第八章      附则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铅山县国家税务局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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